投資者張某投訴A公司虛假宣傳、夸大收益,要求全額退款。A公司以公司規定及協議內容為理由拒絕退款。雙方對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,遂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。
工作站調解員通過調查發現A公司給投資者發送的歷史業績均為投資顧問真實案例,且每條案例后都有“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,股市有風險,投資需謹慎”的風險提示。但是A公司投資顧問葉某在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1月5日為投資者張某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期間,沒有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相應執業資格。
調解員向雙方當事人解釋,A公司雖然以過往業績進行營銷宣傳,如果使用真實案例,且有相應風險提示,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。但是根據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(2020年10月修訂)》第七條規定: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,應當符合相關從業條件,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。最后,A公司認識到自己的問題,同意給投資者退還全部服務費,雙方達成和解。
投資者應根據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,選擇適當的產品,不能盲目輕信網絡宣傳;投資咨詢公司應完善員工培養機制,提升投顧專業能力,強化自身內控管理,合規穩健經營。